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出台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议精神,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为确保贯彻落实到位,现予以转发,并结合《自治区农业机械经销管理办法》,就依法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如下规定:
一、依法监督管理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要督促购置补贴经销企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一)购置补贴经销企业要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管理暂行规定》销售补贴产品;
2.销售产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和价格等相关内容 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3.严格执行挖坑机产品销售台帐记录制度,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少于3年;
4.在销售挖坑机购置补贴产品时,应当与购机者签订书面的农业机械购销合同,明确购机型号、价格、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5.在交付产品时,应当同时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和产品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等随附文件。同时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等。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提供有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6.应当设置三包服务机构,严格履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加强售后技术培训和服务。三包服务人员数量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配备相适应的三包服务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7.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产品投诉处理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主动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咨询、查询和投诉,避免引起群体性农机产品投诉案件。
(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要严格遵守以下“七个不得”规定:
1.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2.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3.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4.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5.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6.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7.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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